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的主题一方为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为劳动力的所有者和提供者;
2、劳动关系的内容为与劳动过程紧密相连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关系;
4、劳动关系从属性的发展和灵活运用。
排除适用《劳动法》的人员:
1、公务员;
2、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成员。
3、农业劳动者;
4、现役军人;
5、家庭保姆
劳动者享有的权利:
1、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2、去的劳动报酬的权利;
3、休息休假的权利;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的其他权利
劳动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1、完成生产任务;
2、提高职业技能;
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4、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遵守职业道德等。
《劳动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具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思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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