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城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初审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4:30:23 30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工作场所;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材料

简单介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业务范围、有哪些业绩并注明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等。

需核原件,所提交材料需申请人签章。

按内容如实填报,需申请人签章

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盖“档案专用章”,如章程作过修改,需提交章程修正案。

需核原件,所提交材料需申请人签章。

按简历表填报

专业人员简历及提供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的证明材料或专业培训材料,需核原件,所提交材料需申请人签章

经工高部门盖章的股东名单、持股比例材料,各股东中有企业的,则需提供该企业的股东构成,逐层上溯,直至最终出资人。股东为自然人的,须注明国籍,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需核原件,所提交材料需申请人签章。

租赁合同(同时提交房产证明复印件),所提交材料需申请人签章

附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所提交材料需申请人签章。

申请机构只能委托本机构员工为代理人,需核原件,所提交材料需申请人签章。

核对原件,本人签名,加盖公章。

核对原件,本人签名,加盖公章。

核对原件,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市惠城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接受受理审查,县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查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审批条件的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核,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20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发给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接受受理审查,县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查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审批条件的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核,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20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发给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广东省惠州市龙丰上排新联路5号惠城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40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4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惠城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

全文条款《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业经2011年5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放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54项)

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6项)

下放管理的日常管理业务事项(30项)

委托管理的日常管理业务事项(7项)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

第八条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审批机关应在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应为申请机构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对不批准的,应向申请机构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在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之日起的1周内,将审批情况报广电总局备案。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为2年。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十七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和章程、《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剧名、集数等发生变更,持证机构应报原发证机关履行变更审批手续;终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在1周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

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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