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城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4:20:32 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可提出申请: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材料

按规定填写

按规定填写

加盖业主单位公章,核对原件。

复印件加盖业主单位公章,核对原件

复印件加盖业主单位公章,核对原件

复印件加盖业主单位公章,核对原件

复印件加盖业主单位公章,核对原件

复印件加盖业主单位公章,核对原件

复印件加盖业主单位公章,核对原件

复印件加盖业主单位公章,核对原件

加盖业主单位公章

按规定填写,签字盖章完备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核对原件

加盖单位公章,核对原件

加盖单位公章,核对原件

质监部门盖章

加盖单位公章,核对原件

加盖单位公章

加盖单位公章

加盖单位公章

安监部门盖章

加盖单位公章

合同备案部门盖章

加盖单位公章及注册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惠城区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向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建设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预受理。申请被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内容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由实施机关当场或3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未通知申请人领取补正材料告知书的,视为申请已被受理。

3.审查。经办人审查申请材料、组织察看现场,审查主要内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现行的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提出审查意见,报业务股室审核后,局分管领导提出审批意见。

4.领取结果。申请人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建设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申请被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内容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当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由实施机关当场或3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未通知申请人领取补正材料告知书的,视为申请已被受理。

3.审查。经办人审查申请材料、组织察看现场,审查主要内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现行的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提出审查意见,报业务股室审核后,局分管领导提出审批意见。

4.领取结果。申请人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广东省惠州市龙丰新联路5号惠城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24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8(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惠城区城乡规划建设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

全文详见附件--(表格)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发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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