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时房屋的用途应该在签订租赁合同时约定,而不是在付款时约定,房屋用途依实际情况而定,例如居住的就写居住、办公的就写办公。
房屋租赁双方需要提供的证件
1、出租人
(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2)个人居民身份证或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3)委托他人代管的房屋,可由代管人申请,代管人除提交上述证件外,还应提交房屋产权人委托其代管的委托证明;
(4)共有房屋出租的、除提交(1)、(2)款规定的证件外,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证明。
2、承租人
(1)承租人为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
(2)承租人为境外人员的,提交公安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承租人为境外单位的,提交国家安全局批准的有关文件;
(3)承租人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提交有关单位或组织的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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