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
(二)特征:
1、劳动关系是一种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关系;
2、劳动关系是一种具有显著从属性的劳动组织关系,劳动关系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用人单位)的成员;
3、劳动关系是人身关系。
二、签订劳动关系主体要求是什么?
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也是劳动合同关系的主体。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作为用人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只有这样的用人单位才有权签订劳动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劳动者也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最重要的就是达到法定的就业年龄,必须是年满16周岁,国家严禁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以及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用人单位不能招用童工,也就是说劳动者必须是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具有劳动行为能力的人。
三、劳动关系间接证据有哪些
(一)工资卡、工资存折、工资条或其它工资发放记录(最好有单位盖章确认)、职工花名册;
(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上岗证”、“外派证”等能够证明职务职位身份的证件;
(四)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五)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考勤表、出勤卡等);
(六)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七)其它能够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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