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国家或社会对社会保险实行行政性、事业性管理的职能机构。行政性管理,指通过立法确定社会保险资金的收缴和使用办法,并对下级机构收缴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事业性管理,指具体收缴和调剂使用社会保险资金以及具体支付各项资金以及具体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经办机构是提供社会保险服务的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登记、参保人员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提供社会保险咨询服务等工作。社会保险法对经办机构的职责规定,主要体现在:
(一)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这些服务包括: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待遇支付、档案管理、咨询服务等。如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二)管理社会保险事务。管理社会保险主要包括: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确定用人单位工伤缴费费率、与定点服务机构签订协议等。如第五十八条规定: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缴纳的数额。又如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费率。
(三)社会保险基金的相关管理。主要体现在:一是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与结算。二是编制基金预决算草案。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将《国务院关于实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的具体实践上升到法的层面。国发[2010]2号的具体规定是: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本级政府审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国家为了保障人民的社会保险,对社会保险进行行政性、事业性管理的一个机构。针对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果当地的市民对自己的保险需要进行缴纳或者是咨询一些相关问题,即可到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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