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工伤保险的职责与功能
时间:2023-07-21 16:22:09 24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工伤保险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包括基金的收支管理。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工伤医疗费用、康复费用、残疾器具费用使用情况。为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提供免费咨询服务。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反馈,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适时提出调整缴费费率的建议。参与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批准跨统筹地区就医。

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履行哪些职责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这是失业保险业务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确认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资格、全面掌握失业人员情况的必要手段,是分析失业形势、预

测失业保险基金收支、进行科学决策的前提。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编制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等基金管理工作。

(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条例》规定了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条件、支付标准和程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这些规定。

(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费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遵照有利于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原则,按规定核定、拨付这两项补贴。

(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直接面对失业人员,是劳动保障部门的一个服务窗口,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失业人员服务的意识,向他们宣传失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解答他们的疑问。提供咨询服务不得收取费用。

(六)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这是一条概括性规定,《条例》没有涵盖但由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规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承担的职责,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也应依照规定履行。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履行职责中,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就业服务机构、财政部门等相关机构之间存在密切的工作关系。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配合征缴机构,共同做好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征缴机构要及时足额地将收缴的失业保险费按规定程序划入财政专户,以保证资金需要。经办机构要与就业服务机构保持经常联系,准确掌握失业人员接受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情况,并根据有关规定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核拨补贴费用;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根据经办机构提供的有关失业人员的信息,按照市场需求为其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切实增强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编制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后,提交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失业保险工作,离不开相关机构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在工作中,要主动协调、沟通情况。遇到问题,及时协商,妥善解决,以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

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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