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2、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3、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4、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5、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6、为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7、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
8、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9、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
参见:《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发布日期:2003年4月27日
执行日期:2004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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