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社行政部门的职责
1、制定社会保险反欺诈相关政策,并监督执行。
2、指导、协调反欺诈工作。
3、受理社会保险欺诈行为的举报、投诉。
4、查处重大欺诈案件。
5、对欺诈案件相关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6、移交应当由其他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处理的欺诈案件。
7、奖励举报人。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
1、稽查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参保个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
2、与医院、门诊部、药店等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
3、对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进行检查。
4、受理社会保险欺诈行为的举报、投诉。
5、对涉嫌欺诈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责令退回非法所得,归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
6、对情节严重的欺诈案件,移交人社行政部门。
三、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进入有关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调查。
2、就调查事项询问与涉嫌欺诈案件有关的问题。
3、要求相关当事人提供与涉嫌欺诈案件有关的财务帐表、职工档案、医疗记录等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4、采取查阅、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5、对欺诈嫌疑人隐匿、伪造、变造、毁弃有关文件资料、财务帐表等行为进行纠正或制止。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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