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大队能否进行劳动仲裁?劳动监察大队不能进行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应当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
(1)在执行日常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任务时,必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共同工作。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证书》(2)告知用人单位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3)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营业执照、,员工名册、员工用工登记、劳动用工登记、劳动合同、工资单、劳动和社会保障执法年审手册、社会保险登记证、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劳动管理规章制度、考勤表等),并检查工作场所,查阅或复制相关资料
(4)现场检查和询问应由检查员记录。经核实后,由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员和用人单位(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劳资人员(如查询对象为企业其他人员,(5)检查用人单位时,法定代表人、劳资人员不在现场,不能现场了解有关情况的,监察人应当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同意核对有关情况的内容、时间、地点和人员,并作出书面记录
(6)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进行调查取证,证据材料复印件应当标明“本联与原件一致”,并加盖被检查单位印章。调查结束后,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应当及时向组长报告调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经组长批准后,由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专员向用人单位发出《责令改正决定书》,告知用人单位抗辩权,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拒绝,并由证明人签字
(7)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规定,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需要当场处以罚款(个人50元以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满1000元)或者给予警告行政处罚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向用人单位作出责令改正决定后,可以执行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书面报告整改结果
(1)主动监督: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年度检查。在主动监督中,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符合行政处罚法“简易程序”规定的案件,可以当场处罚。当场处罚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报有关机关登记。
(二)举报、控告:是指公民向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举报他人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控告其劳动保障行为的情形被他人侵害的社会保障权利。受理与否,应当在三日内答复。符合要求的报告,应当在七日内归档验收。举报不符合规定的,通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举报;以书信方式申报者,应移送主管机关。举报人要求告知受理调查结果的,告知举报人
(3)上级委托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和同级事业单位管辖的上级委托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审查及时调查;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应当及时答复并说明情况;属于劳动保障监督管理范围,不属于同级组织管辖的,及时报送或移交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
2.案件登记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关对所有案件进行分类登记
3.案件登记后的案件复查
,要及时填写《立案审批表》,送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发现用人单位确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案。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的日期为立案时间。不予立案的,应当将立案审批表交回登记机关,表明不予立案。
4立案后,劳动监察机关应当指定两名以上的劳动保障检查人员进行全面检查,客观公正的调查,在规定的期限内收集有关证据。办案人员完成调查取证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办案审批表》,报告调查取证情况,审议是指劳动监察机关对案件处理申请书的审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将办案报告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需要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补充调查后十五日内证据仍然不足的,经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作出撤销决定。撤销案件应当立案并交回登记机关,表明撤销
处理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七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处罚决定,送达被处理人或者被处罚人。被处理人、被处罚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但不停止执行处理决定、处罚决定。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理处罚决定执行后,办案人员应当填写结案审批表,经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办案人员负责按规定制作案卷,并交回登记机关,注明结案备案。处理处罚决定书应当在结案后10日内报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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