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交房与物业费、领取钥匙的权益有何关联?
时间:2023-07-16 22:43:54 32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开发商或物业公司的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在开发商向业主交付房屋的过程中,开发商、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主要存在三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法律关系,二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法律关系,三是开发企业与物业公司之间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在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形成的房屋买卖关系之中,业主的主要义务就是缴纳购房款,开发商的主要义务就是向业主交付房屋。至于,业主是否向物业公司缴纳了物业费,不能作为开发商向业主履行交付房屋义务的前提条件。如果业主已按合同约定,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开发商就应该履行其向业主交付房屋的义务。

交房时因不签订物业管理条例,开发商不给钥匙是否违法

王某称:自己在14年3月份的时候购买了一套期房。房屋于15年2月建成后,在办理入住手续时,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了两点要求:第一,必须签订业主公约;第二,必须签订为期三年的物业管理协议。自己发现业主公约中有些条款与购房前开发商所承诺的不一样,签订3年的物业管理协议也不合理,所以就拒绝了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结果物业管理公司便以此为由不给房屋钥匙。

开发商是否违法

根据法律知识《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王某在14年买该商品屋时,开发商开发商就应当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王先生出示,如果王某不能接受,双方可能就不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物业管理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行政命令,因此,物业管理合同的订立应当是双方共同协商最终形成合意的结果,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行为,任何一方无权强令对方签约,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物业管理公司以不给房屋钥匙为交换条件,强令业主签订3年物业管理协议都是于法无据的行为。如果开发商或物业公司真是为了业主考虑,相信业主是会理性接受的,开发商或物业公司也完全可以通过行使《物业管理条例》中的权利,经过正常的法律途径与业主协商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作为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业主的购房款,就应该履行向业主交付房屋的义务。如果开发商自己或其责令物业管理公司因为业主没有签订业主公约、拒绝签订物业管理协议,而不给业主房屋钥匙,这种行为本身就构成开发商对业主的违约,也是对业主合法权益的侵害。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作为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业主的购房款,就应该履行向业主交付房屋的义务。如果开发商自己或其责令物业管理公司因为业主没有签订业主公约、拒绝签订物业管理协议,而不给业主房屋钥匙,这种行为本身就构成开发商对业主的违约,也是对业主合法权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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