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民王先生反映,他在沌口开发区博学华府小区买了一套房,上月已交房,他打算装修,但物业要求预交半年物业费,否则不给钥匙。
上周,王先生到小区售楼部领新房钥匙,被告知要预交半年物业费,如果一次性交满一年的物业费,可享受打折优惠。但王先生认为,小区配套设施尚未完工,业主没法享受物业服务,为何要预交物业费?业主交了钱,物业公司跑了怎么办?
售楼部工作人员解释,拿钥匙需先交付半年或一年的物业费,这是公司的规定,如业主有意见,可以再沟通。
对此,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李国宏律师认为,如果业主与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交房时业主须预交一年或半年的物业管理费,则不能作为交房的附加条件;物业费的收取方式,应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房屋交付后,物业必须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业主也应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未经协商一致,对合同约定的交费方式及时间,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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