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家公司以“共渡难关”为由降薪或拖延工资的时候,并且没有具体说明下,那么很大程度上其实就是这家公司在变相的做出叫员工离职的意思表示。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目前有一些公司,确实存在这样的事情存在。当然也不排除这类企业经营困难或特殊时期(比如新冠疫情)造成的确实存在一定的困难和影响。如果公司真的是遇到困难,那么员工要自己衡量是否愿意和企业一起共渡难关,是否短时间愿意牺牲自己的经济利益。
当然在面对降薪或拖欠的是由出现,公司应该告知员工这个可能持续的时间和期限,以及企业后续的的经营方向和解决方案,也好可以和员工共同协商面对。如果一个企业没有上述的行为,只是简单粗暴的降薪拖延,那么只能说,这个公司不尊重劳动者,这是为了变相降薪或辞人而找到借口罢了。
如果愿意留下来。
如果员工愿意和企业共进退,那么需要和企业协商一致,这个难关需要经历多久,降薪幅度有多大,拖延时间有多久,分析企业的发展前景如何,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如何,企业领导的领导能力以及诚信如何,然后自己综合判断,决定自己是否愿意和企业一起面对暂时的困难。如果最终下定决心,那么一定要和公司签署一份补充书面协议,将降薪或拖延薪金的原因、期限、补足薪金的要求和办法、违约责任约定明确,防止出现未来不可预知的风险存在。
如果不愿意留下来。
那么员工需要收集好相关的证据材料,比如劳动合同、上班下班打卡记录、社保缴费证明、工资发放依据、公司违反规定不发或降薪的通知或其他证据等做好固定保存。争取和企业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同时做好劳动仲裁的准备。
以下为相应的法律依据: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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