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现称打假变了恶意打假呢?
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和《产品质量法》等一系列规制生产经营行为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步修订完善,其间引用的惩罚性赔偿幅度不断加大,受赔偿利益倍增的驱动,夹带购买、场外调包和恶意诋毁等非常规性打假行为在各地时有发生,他们知假买假、存旧讹诈或借题发挥制造社会舆论,同时多方频繁投诉举报、申请行政复议和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等,占用了大量行政资源,较大牵扯执法人员时间精力,不同程度侵害了经营权利,也给维护市场秩序带来极大负面影响。,
二、打假行为是否合法?
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首次明确知假买假不影响消费者主张权利。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在食品、药品领域,知假买假行为并非抗辩的理由,但是在其他消费品领域,则各地司法实践均由不同。
三、如何看待职业打假人利用打假盈利?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并非违法。但是利用产品问题欺诈、勒索经营者或者厂商,涉嫌违法犯罪,此类案件也是屡见不鲜。应该支持合理维权,但是利用法律制度谋利并非惩罚性赔偿的立法初衷。
四、企业如何应对恶意打假行为?
恶意职业打假行为的主要表象及处办流程
从目前受理投诉、举报情况看,恶意消费多以获取加倍赔偿为目的,投诉举报内容格式规范,索赔要求细致明确,引用法律法规较为准确,结合具有代表性案例分析如下:
1、夹带过期食品进行现场举报。行为人将事先已经准备的与经营户正在销售的同样的过期食品,通过肢体或服饰等掩盖的方法携带进入经营场所,尔后现场购买现场举报。
工作思路:按工作程序及时做好现场证据收集及征询笔录,考虑存在夹带的可能性大,提醒店方及时报警,按照双方告知的方式组织单方问询和调解,与警方进行沟通联系说明情况,征得工作支持,通过多重询问及分析比对,促成有效结果。
处置方法:报警后警方介入,工商、公安联合处理。
2、购买同类商品场外进行调包。行为人将事先已经准备的与经营户正在销售的食品除批次外均相同的过期食品,通过车辆或掩盖携带等方式带入经营场所,待购买同样商品后进行调换,以次充好或全数调包,尔后按照过期食品或过保商品投诉。
工作思路:按工作程序及时到现场采集证据及征询笔录,考虑存在调包的可能,提醒店方及时报警,按照双方告知的方式组织单方问询和调解,与警方进行沟通联系说明情况,征得工作支持,通过多重询问及分析比对,促成有效结果。
处置方法:先按照正常程序受理,进行现场调查取证,组织调解,若调解不成,同时报案处理。
3、举证包装标注问题要求赔偿。行为人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相关规定,通过对食品标签某一标准内容存在的(如文字表述不规范准确、适用人群不具体明确、豁免范围应用不合理、进口食品中文标注不当等)问题进行投诉举报,以此类问题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第42条9款、第48条、第66条、第86条以及第96条查处并按支付价款十倍赔偿,要求职能部门立案查处并反馈相应调查信息。
工作思路:按工作程序及时发出受理通知书,第一时间到现场采集证据及征询笔录,提醒店方与供应厂商及时联系,了解其他地区同类问题处办法及行政部门的基本态度,按时限告知双方组织问询和调解,与友邻单位(上海工商、食药部门)沟通联系了解情况,征得工作支持,及时转文告知食品标签需改进内容。
处置方法:严格按照程序受理,进行现场调查取证,组织调解,若调解不成,转举报办理。
4、网上设计宣传引起舆论关注。行为人针对当前网络或媒体追踪的生活热点问题,自己进行对号入座揭露时弊,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以评价商品功能、判别外观表象或修饰食品危害等方法进行网上发布,链接其他地区问题发生,多以涉嫌、疑似和可能等不确定性文字作题向民生主流媒体和网站论坛发布举报信息,引起群众关注点击,事发突然且影响面大,局面控制难度大,迫于行政压力,经营者往往采取灭火救市的办法妥协。
工作思路:第一时间到现场采集样品多个批次送检,督促店方收集相关检验检测类报告资料,积极联系当事人询问相关情况,与友邻单位农委、检测中心和食药部门加强联系互通情况,征得工作支持,及时发布工作信息平息事态,敦促超市加强管理。
处置方法:针对舆情实质,有鉴别地做好事态平息工作,不同时段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拿出科学准确的论证资料,公布于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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