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干了两个多月得职业病去世家属获赔偿
外来妹官某秀在绍兴县柯桥一家个体厂上班,干了两个多月时间,就一病不起,最终去世。事后,绍兴市疾控中心出示诊断结论,认为官某秀的死与职业病有关,系职业性急性重度二甲基甲酰胺中毒(职业性急性重度中毒性肝病)。40岁的官某秀来自湖北,第一次出来打工。今年2月28日,她到绍兴县柯桥街道红升村一家生产复合布的个体厂打工。两个多月后,官某秀便感觉身体不适,全身黄肿。5月7日,在丈夫的陪同下,官某秀到绍兴华宇医院检查。因病情严重,医生建议住院治疗。到柯桥才两个多月,哪来的钱治病向老板借钱又借不到,只好回湖北老家看病。数天后,官某秀返回老家,入住襄樊市第四医院,被诊断为急性重症肝炎,病情越来越严重。6天后,她又被转入当地最大的医院——襄樊市中心医院,被诊断为急性中毒性肝坏死。期间,官某秀的病情一直没有好转,肝功能持续异常,肝细胞坏死严重。7月11日,官某秀去世。官某秀死亡后,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法医病理学鉴定书,认为官某秀系中毒性肝病、亚急性肝坏死致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随后,绍兴市疾控中心出示的诊断结论,也认为官某秀的死与职业病有关,系职业性急性重度二甲基甲酰胺中毒(职业性急性重度中毒性肝病)!经劳动部门查明,官某秀生前系严某开办的个体厂的雇工。其所犯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依法认定为工伤。12月6日,记者从绍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在劳动部门的调解下,官某秀的家属与原个体厂主严某达成了协议:由严某一次性支付给官某秀家属14万元赔偿金。据了解,官某秀的家属为医病已耗尽家财,无力再打旷日持久的官司。所以,当严某抛出赔偿底线后,考虑再三还是接受了协商解决的办法。这14万元钱,包含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医药费、尸检费、停尸费、护理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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