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拒交物业费理由。一般情况下,业主应当按时缴纳物业费。具体理由如下:1、验房不合格;2、物业费生效时间以交房为准,还未交房就要求缴纳物业费;3、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4、擅自提高物业费;5、物业资质有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民法典规定无理由终止合同怎么赔偿
《民法典》规定无理由终止合同的赔偿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双倍返还定金、赔偿损失。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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