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交物业费的后果物业费问题
时间:2023-08-06 08:24:40 8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应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违反房地产服务合同的约定,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不支付或拒绝支付房地产服务费,业主委员会有权催促逾期支付,房地产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业主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支付房地产费,对房地产管理企业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败诉带来的一切不利后果。但是,如果发生以下情况,业主可以拒绝支付房地产费用:1、房地产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不符合合合同约定的标准2、房地产公司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3、房地产公司未经业主许可自行增加的收费项目。如果房地产公司提供的服务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就说明服务质量不足。服务质量质量与收费价格不符的问题,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直接与房地产公司谈判,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改聘其他房地产公司管理住宅区。

哪些情况可以拒交物业费

1、开发商延期交房可拒交物业费

开发商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购房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开发商承担。既然房屋已经交付,无论业主是否实际居住,有关的物业管理费也理应交纳,因为无论业主是否实际居住,物业公司有许多物业服务均已提供(如保安、保洁等)。

2、在原业主欠费的情况下,新业主可拒交物业费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所以说,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对物业费是负有连带责任的,如果原业主不缴纳的话,物业使用人就需要缴纳物业费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进一步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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