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落榜生小刘到沂水县一机械厂工作,双方签订为期1年的。由于小刘刚刚走出校门不久,身单力薄,又无技术,虽然几经调整工作岗位,还是不能胜任工作。半年后,厂方提出与小刘解除合同。小刘离厂时,发现一同解除合同的老职工有经济补偿金,遂提出质询:为什么不给我补偿金?而厂方的答复却是:你不胜任工作,且工作未满1年,不能享受经济补偿金。小刘不服,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认为,《劳动法》第28条规定:依据本法第24、26、27条规定,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其中第26条就包括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7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小刘虽然不胜任工作,工作时间不满1年,但在被单位解雇后,仍然可以依据上述规定享受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接到小刘的举报后,责令机械厂支付了小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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