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患者被辞退状告企业索赔7万元
时间:2023-06-07 20:16:35 16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本报博罗讯(记者秦仲阳通讯员吴仁)因公司体检查出乙肝“大三阳”而被“炒鱿鱼”,博罗县福田镇一打工仔昨天将企业告上法庭,认为公司侵犯其平等就业权和隐私权,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并补偿经济损失和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74485元。昨日,这起案件在博罗县法院长宁法庭开庭审理。这是惠州第一起因企业对携带乙肝病毒员工歧视而引起的诉讼案。

原告叫王安(化名),2007年12月1日进入×科电子(惠州)有限公司任仓务部收货组任仓务员。同年12月13日,公司组织体检后,仓务组长姚小姐领着新入职员工到收货仓办公处,当众宣布王安体检结果为乙肝“大三阳”,公司要解雇他。

今年1月7日,公司将因体检不合格的《解雇通知书》给王安过目,并要求上交公司所发的物品(厂牌、厂服、文具等)后方可结算工资,公司未发《解雇通知书》给王安。王安与公司人事部主管交涉解雇赔偿事宜未果后,向福田镇劳动所反映。劳动所了解确认了原告因携带乙肝病毒被公司解雇的情况属实,建议双方协商调解。

今年4月,王安上网看到许多乙肝病毒携带者成功维权的情况,于是表达了要依法讨回公道的愿望。广东就业促进会负责人与王安取得了联系,并委托法律顾问将该公司告上法庭。博罗县法院当场正式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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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得辞退乙肝病毒携带者

2007年5月18日,劳动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我国《劳动法》第三条、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应受到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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