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有可能指定执行案件的管辖权
时间:2023-05-07 09:43:10 43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执行案件的管辖权,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的分工和权限划分。执行案件的管辖权类型执行案件的管辖权可分为五类:级管辖权、一般管辖权、特殊管辖权、共同管辖权和转移管辖权,不允许为强制执行案件指定管辖权

指定管辖权是什么意思?赋予高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变更和确定管辖法院的权利,为了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确保案件的及时、正确判决,管辖权异议如何处理首先,指定管辖权是上级法院指定下级法院依职权审理案件。本质上,法律赋予上级法院在特殊情况下变更和确定管辖法院的权利,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的及时、正确判决。下级法院应当服从指定管辖,但当事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接受或者反对指定管辖。本案指定管辖权是在原告申请回避后形成的,被告未行使其权利。其次,允许当事人对指定管辖权提出异议是程序正义的外在体现。有人认为,在指定管辖权的案件中,上级法院在指定管辖权时考虑了公平审判的因素,当事人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这毫无意义,但不必要地延长了诉讼期限。笔者认为,只有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才能在诉讼中维护自己的诉讼权利,进而保护自己的实体权利。允许当事人对指定管辖权的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体现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维护。此外,在高等法院根据受理案件的法院的申请进行指定的过程中,由于没有听取被告人的意见,指定裁决中可能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当事人可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这可以给上级法院另一个纠正的机会,避免使被告怀疑其合理性。此外,中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当事人是否可以在指定管辖权的案件中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那么,当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时,他们是向接受任命的法院提出,还是向作出任命的法院提出?法院受理异议后,在程序上如何处理?提交人认为,当事各方应向指定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果异议不成立,将予以驳回,双方可提出上诉;如果异议成立,接受指定的法院不能改变上级法院指定的管辖权,但应报请上级法院决定是否变更指定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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