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的是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力及下级人民法院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批准的规定。下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中级人民法院具有审理下级人民法院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力。若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则必须向其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中 级 法 院 能 否 自 行 指 定 执 行 ?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法院作为我国人民法院系统中的一级,其具有对基层法院和上级法院的监督和指导的职责。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中级法院能否自行指定执行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不服人民法院指定的执行,申请复议的,由作出原决定的法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意味着,中级法院在作出原决定后,如被执行人不服,可向作出原决定的法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另外,《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由于客观或者不可抗力不能执行的,可以延期执行。由此可知,在特定情况下,中级法院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延期执行。
然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后,当事人就民事争议的解决方式没有达成协议,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在此背景下,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中级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自行指定执行,但需符合法定程序。而实际执行中,中级法院是否能够自行指定执行,还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判断。
中级法院具有审理下级人民法院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力,但同时也需要向其上级法院申请批准。下级法院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审理,但不可以自行指定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级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自行指定执行,但需符合法定程序。实际执行中,中级法院是否能够自行指定执行,还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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