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级法院的执行业务中,它们可以指派下级法院负责具体实施。
然而,当高院发现某些案件存在以下情况时,他们有权直接对这些案件进行裁定并予以提级执行:
首先,如果是由高级人民法院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且收到文件的下级人民法院在规定时间内仍未完成相关工作时,此时需要将该案件提升至高级法院层面进行处理;
其次,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主动请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提级执行,但必须是经过高级法院认真审查后判断有必要进行提级执行的案件;
最后,对于那些疑难、重大以及复杂程度较高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也有权自行决定是否需要将其提级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