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濒临南海是著名的海洋大省,拥有丰富的海洋资源。但是,随着沿海地区经济的高速发展,大量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排入江河流入海洋,尤其是船舶排污、泄漏、海上油污事故频繁发生,更给沿海雪上加霜。与此同时,由于我国船舶损害赔偿一直处于较低水平,船舶强制油污保险实施面不广,且货主并没有真正承担起污染损害风险,结果致使海域污染面积逐年扩大,海洋环境质量日趋恶化。
如何改变这一现状,建立一个好的制度来治理保护海洋?众多专家学者汇聚深圳,共商海事。昨天,《尽快建立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倡议书》在150多名参加2002海事论坛的专家学者的支持下获得通过,这个诞生在深圳的倡议,对广东来说实在是意义深远。·何莉琨·
本报深圳讯(记者潘银燕通讯员李颖摄影报道)深圳海事局副局长林志豪昨天说,深圳海域溢油污染对深圳两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大小梅沙、田园风光等众多旅游度假区造成巨大危害,建议通过保险+基金模式建立深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尽快建立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倡议书》昨天在150多名参加2002海事论坛的专家学者的支持下获得通过。
迫切需求建赔偿机制
据了解,从1994年至2001年,深圳海域发生船舶溢油污染事故53起,平均每年接近8起,溢油总量超过1000吨,最大的溢油量达200吨。海上油污事故发生率高,使深圳对建立油污损害赔偿机制有着迫切需求。另一方面,作为国际花园城市,深圳市民环保意识普遍较强,对油污清理的期望值也很高。
2000年3月全国首个海域环保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由深圳市人大颁布实施,有力支持了海洋环保工作的开展。深圳海事局自1996年成立以来,建立了适应市场机制和深圳特点的船舶防污应急体系,在保护海域环境和增强港口应急反应能力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近年来,深圳成功地对抗3·24、11·14等重大船舶污染事故,深圳海上应急反应体系的建设为全国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赔偿机制可有三种模式
深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该如何建立?林志豪在论坛上提出了三种模式,即保险+基金模式、政府专项资金模式和石油货主专项资金模式。
保险+基金模式是对油轮进行强制保险和建立油污基金相结合,能与以后国内的油污损害赔偿机制顺利接轨,林志豪建议建立深圳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应采用此种模式。对抵达深圳港的油轮、从事深圳港加油作业的油轮,一律实施强制保险,并设置一定的责任限制。
林志豪指出,深圳籍油船仅有38艘,小型油船有22艘次,占较大比例,给船舶保险实施带来难度。保费高了,船东难以接受。保费低了,则降低保险公司承保积极性。而且,抵达深圳港的油船多来自外地,如果仅仅对深圳籍船舶实施强制保险,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交通部海事局负责人刘功臣说,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建立宜借鉴国际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运行经验,贯彻实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国家完善并实施油污损害赔偿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小资料
我省海湾500多
我省濒临南海,拥有充沛的光、热、风资源,长年适宜种植多种作物和海水增养殖;全省有海湾510多个,适宜建港的200多个;滩涂资源20.42万公顷;可供养殖鱼、虾、贝、藻共100多种;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多姿多彩,仅沙滩有174处、572.1公里;有一定储量的矿产地56处,探明滨海砂矿5.5亿立方米、非砂矿固体矿产矿石量2167.3万吨、石油资源量97亿吨、天燃气1.1万亿立方米;另还有丰富的海洋能资源、海水资源、海盐资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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