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仲裁庭可以作出缺席裁决:
1、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
2、被申请人未经仲裁庭的许可而中途退庭的。
根据仲裁实践,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仲裁庭也可以售出缺席裁决:
1、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
2、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时的原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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