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等4人于2009年5月到郯城某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工作,公司与吴某4人约定工资为每月1500元。自2010年9月份起,公司就停发了吴某4人的工资。同年12月30日,吴某4人找到公司要求支付拖欠的4个月的工资,结果,公司答复没有现金,等等再说。吴某4人认为公司的做法不妥,遂到郯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
仲裁委受理后,多次通知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书面答辩和及时到庭参加审理,均无果。仲裁委认为,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0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包装机械公司未提供书面答辩,经合法传唤也未按时到庭参加审理,仲裁委遂缺席裁决: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包装机械公司一次性支付吴某4人被拖欠的工资2.4万元。(邱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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