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宁市职业病诊断机构新办审批在哪办理
地址: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
二、南宁市职业病诊断机构新办审批办理条件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2月19日卫生部令第91号)第六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诊疗科目及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三、南宁市职业病诊断机构新办审批办理材料
职业病诊断机构资格申请表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
与申请开展的职业病诊断项目对应的诊疗科目及资料
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和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
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清单
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四、南宁市职业病诊断机构新办法律依据是什么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六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诊疗科目及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批准的申请单位颁发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条职业病诊断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延续。经原批准机关审核合格的,延续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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