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夫妻购买一套商品房,签订预售合同,并支付首付和专项维修资金,一共24万元左右,但是未能办好贷款,房屋尾款未能交上,被开发商告上法庭。而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予以维护。
许女士与王先生购买了一套铁山路上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与开发商签了预售合同,并支付了23万余元的首付和近1万元的专项维修资金,但是却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剩余的房款。该开发商将许女士和王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许女士则同意解除合同,但是要求开发商返还之前已经交的房款和维修资金。
许女士和王先生想要买套房,经过四处走访多次对比,最终看中了黄岛区铁山路上一小区。2013年12月23日,许女士和王先生以38万余元的价格买下来了看中的房子,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
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乙方许女士和王先生若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开发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额的日万分之0.2计算,违约金自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逾期超过30天后,甲方有权选择下列第贰种方案追究乙方责任: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除按上述约定按日向甲方交纳逾期违约金外,乙方所交的定金不予返还。甲方如行使解除合同权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合同附件约定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贷款,贷款方式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乙方于2013年12月19日前付首付款236975.40元,贷款150000元,乙方以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式于2014年1月4日前将办理按揭贷款所需文件全部提交出卖人指定的相关银行,放贷机构于2014年1月19日前将贷款存入合同指定的账户。
首付和专项维修资金很快就到位了,但是随后许女士却没办好贷款,房屋尾款迟迟没能交上。
眼看这单生意要泡汤了,开发商将许女士和王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许女士则称同意结束合同,但是要求开发商返还首付款23万余元和专项维修资金九千余元。
黄岛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以维护。
法院一审判决在双方签订的合同解除后,开发商应当将被告缴纳的购房款和专项维修资金返还给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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