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连续工龄”的标准是什么?问(网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连续工作十年”的表述。什么是连续性标准?是指时间不能中断,还是可以分开一段时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司长邱萍):主要的问题不是间隔的长短,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保持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在的,是连续的;如果不存在,就没有连续性
如何实施带薪休假
Q(网友):目前企业带薪年假的实施情况并不理想。对执行不力的企业有哪些强制性措施来确保员工休假权的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副司长芮*Xin):如果用人单位不为员工安排年假,不按照规定和本办法支付不休年假的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数额向劳动者追加补偿;对支付工资和年假补偿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支付加班费(邱萍):首先,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在完成计件工资定额后安排劳动者加班的,还应当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依法支付加班费,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经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不低于150%的工资,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工资的200%和300%
如何界定严重失职
Q(网友):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严重失职”行为。在实践中应该如何认识
答(芮*Xin):用人单位考虑员工造成的损害是否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是否严重失职。首先,雇主决定并做出决定,但不完全是雇主说了算。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判决、决定不服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在法律上很难规定“严重失职”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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