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有关工会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依法与用人单位就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制定、修改或者决定进行协商;并监督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实施。二是与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企业方面代表,共同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三是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四是依法参与和监督用人单位的经济性裁员。五是监督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督促用人单位纠正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六是代表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并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七是依法对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给予支持和帮助。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组织将以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为契机,更好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一,参加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劳动合同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通过三方机制,工会可以在较高层面更加全面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实践表明,三方机制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
第二,协商确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工会组织应当运用法律,监督和限制一些用人单位利用规章制度任意解雇劳动者的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就业权。
第三,帮助和指导劳动者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劳动合同法赋予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权利和职责。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切实承担起这一职责,保证劳动者能够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在集体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工会要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积极参与和指导集体合同的订立。对于那些已建立工会的企业,上级工会要培养企业工会进行集体协商的能力,使之在协商中准确充分地表达职工意愿;尚未建立工会的,上级工会要认真指导职工推举的协商代表,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同时,要努力推动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工会作为主体一方订立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法律地位,各级工会组织要抓住机遇,力促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扩展,更好地发挥其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
第五,监督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支持劳动者的仲裁和诉讼。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工会应当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我们会及时提出意见,要求他们予以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我们还要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我们要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纠正,严格按法律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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