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法对续签劳动合同的规定有怎样的?
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在劳动合同规定期限的30天前,把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用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并与员工协商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应按正常程序办理,不可简化。用人单位把握好确定劳动合同到期的时间、讨论续订劳动合同意向的时间以及做出决定的时间,确保符合上述时间规定。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并协商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手续。
为了确保符合上述时间规定,用人单位就要把握好确定劳动合同到期的时间、讨论续订劳动合同意向的时间以及做出决定的时间。此外,即使用人单位决定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也不能就此简化程序,否则,当出现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因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所需时间跨过原劳动合同终止日期时,即进入无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阶段,用人单位的终止劳动关系也同时转为解除劳动关系,相应的代价是不一样的。
二、劳动合同如何自动续签?
劳动合同的续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当事人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继续签订与原劳动合同内容相同或者不同的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由此可见,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对继续执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标准、劳动条件等没有提出异议,应当视为双方默认按照原劳动合同的约定的内容继续履行。
由于“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因此,双方默认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应包括原合同所约定的期限。所以劳动合同的续订是可以默示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之后,劳动双方达成协议,继续签订与原来劳动合同相同的内容,被称为劳动合同的自动续签。在进行劳动合同续签时,用人单位需要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文件的形式通知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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