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复议复核期限分两种情况:一是公安机关将刑事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的,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要求复议,但对复议期限没有作出规定。二是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一、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的流程
(一)审查。经过审查起诉,认为需要作不起诉处理的,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应当写出审查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主管检察长决定或由主管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决定不起诉。不起诉的决定权由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行使。
(三)宣布和送达。人民检察院应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并将不起诉决定书分别送达被不起诉人及其所在单位、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以及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而被不起诉的人,应当告知其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四)不起诉的善后工作。不起诉决定宣告及送达后,应及时解除强制措施,解除扣押、冻结,对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提出检察意见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等。
(五)报请批准。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不起诉决定的要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二、自诉人和被害人的权利有何不同
被害人一般是指公诉案件只有受害人,在公诉案件中没有自诉人。自诉人在自诉案件才有,同时在自诉案件,自诉人也就是受害人本人。公诉案件的受害人与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受害人)在权利和地位上有很大不同:
(一)被害人自诉人在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
1、申请复议权。
2、申诉权,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申诉。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人民检察院责令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则必须立案。二是对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三是对生效判决的申诉。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的,有权提出申诉。
3、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4、自诉权。
5、申请抗诉权。
(二)自诉人在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向自诉人在刑事案件中,有权申请撤销案件;
2、有权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有权申请调取证据和传唤证人,有权申请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发;
4、有权参加法庭辩论;
5、对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时,有权上诉和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决定的怎么办
可以从收到人民检察院送达的不起诉决定书的那天算起7天以内向送达不起诉决定书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接到被害人的申诉请求后,应当对这一案件及时进行复查,根据复查的情况作出起诉或者维持不起诉的决定,并将这一决定告诉被害人。
被害人对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经过复查后仍然维持原来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还是不服,如果该案件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案件,而且被害人又据有对犯罪嫌疑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被害人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害人对于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不服,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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