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病假期间工资根据劳动法规定:
1、患病六个月以内的(疾病休假工资):
①连续工龄不满二年者,病假工资为计算基数的60%;
②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计算基数的70%;
③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计算基数的80%;
④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计算基数的90%;
⑤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计算基数的100%。
2、患病六个月以上(疾病救济费):
①连续工龄不满一年者,疾病救济费为计算基数的40%;
②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者,疾病救济费计算基数的50%;
③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计算基数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