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一般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如果是公诉案件,当事人是不可以撤诉的,是否撤诉由检察机关判定。如果是自诉案件,一般可以在判决前继续沟通,被告人如果取得受害人谅解,在量刑时可以考虑从轻处理,被告人还可以和受害人最终取得自行和解甚至撤销案件。
对于自诉刑事案件,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但如果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则不适用调解。
而对于公诉案件,撤案的决定权在检察机关手上,受害人可以就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接受调解。
一、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是什么?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案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由此可见,立案的标准有三条:
1、有犯罪事实
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测;已有证据证明,并非毫无根据。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
3、属于自己管辖
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管辖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职;不应当管辖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权。
在日常中,并不是所有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都会进行立案侦查,要依据罪犯的犯罪情节而定,公安机关才会进行立案进行侦查。而刑事案件的分为公诉和自诉案件,其中公诉案件的一旦立案之后是不可以撤诉私了的,但是罪犯和受害者之间能和解的话,法院会在量刑时从轻处罚。
二、什么是公诉案件?
所谓公诉案件,亦即刑事公诉案件,是指由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的案件,以及对于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诉讼权利,通常称为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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