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撤案必须是立案吗
时间:2023-07-25 09:21:56 34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如果该刑事案件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那么立案后可以撤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案件撤案谁说了算

刑事案件撤案的决定权由案件性质及阶段决定,具体如下:

1、自诉刑事案件:是否撤诉由自诉人自行决定,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2、公诉案件:

(1)侦查阶段,撤诉的决定权在公安机关手里,派出所在侦查结束后,没有发现犯罪事实的,有权撤销案件;

(2)诉讼阶段,撤案的申请权权在检察机关手上,决定权在法院手里,受害人可以就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接受调解。

侦查阶段,应当撤销案件的情形如下: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人民法院在审理阶段,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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