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犯罪动机发展变化的分析
时间:2023-06-11 15:23:26 2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犯罪动机的发展大致经过三个阶段:动机冲突与形成、动机维持或变化、动机发展。

(一)犯罪初期表现为动机冲突与动机形成。

动机冲突又被称作动机斗争,前面已讲到,它由需要的矛盾性所引起,发生在决定动机指向之前。当某一犯罪行为可能会导致各处结果时,行为人必然要予以斟酌:利与弊,得与失,名与利,享乐与惩罚,趋向还是回避?当权衡后,认为弊、失、名的份量更重时,行为人会因恐惧而中止或暂停犯罪行动。相反,权衡之后认为,利大于弊,冒险值得,或认不会被发现,其动机行为就会进入到第二个阶段--实施犯罪行为。

(二)犯罪活动中表现为犯罪动机的维持或变化。

动机维持即按原动机目标,通过犯罪行动达到犯罪目的。

动机再生实施犯罪时,由于环境中又出现了新的刺激,使犯罪人的犯罪动机迅速变化,产生作案前没有的犯罪动机。如:盗窃时,遇事主突然返回,于是产生自我保持性的杀人灭口动机;或盗窃、抢劫时遇一年轻貌美的女子,产生强奸动机等。

动机转移或泛化当犯罪人按原有的动机指向实施行为时,发现其目标不在,这时极易出现动机目标转移或泛化现象,即改变原有的犯罪目的,或漫无目标地实施犯罪行为。如:没有找到钱物,就毁坏家中物品;没有找到报复对象时,就对其亲属、甚至陌生人实施犯罪行为。

犯罪动机中止由于犯罪目标不在或由于某种外在原因的阻碍,也有个别人自我良心的发现,使其在实施犯罪行为的初期或过程中停止了犯罪行为。这也是犯罪动机良性转变的一种形式。

(三)犯罪后犯罪动机发展变化取决于强化或负强化。

犯罪动机如何发展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犯罪行为的成功与否,犯罪事实是否被发现,是否受到应有的处罚,以及处罚是否及时等因素。这些因素的不同组合大致全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达到犯罪目的而未被发现;二是达到犯罪目的的不久即被发现,或是尚未达到犯罪目的,在犯罪实施中即被发现,由此受到及时的处理和处罚。三是达到犯罪行为后才被发现,才受到处理;四是未达到犯罪目的、也未被发现。不同的情况会导致完全不同的结果。

1、达到犯罪目的而未被发现,这种情况最容易使犯罪动机得到发展。由于未被发现,犯罪成功的体验、满足需要的体验都会成为一种强化物,强化其相似的需要、相似的目标指向和相似的行为方式。根据对大量刑案件的总结看,无论盗窃、抢劫,还是强奸、诈骗或杀人,各类案件均有此类现象:即第一次犯罪行为非常顺利、成功,未被侦破、未因此而受到惩罚的作案人,一定会以同一类的目标、同样的作案方式实施第二次、第三次直到被发现为止。

2、犯罪被及时发现,有的犯罪在实施后不久即被发现,甚至是在犯罪实施过程中即被发现,这种情况最有利于阻止犯罪动机的发展。因为被发现的及时、随后的惩罚或教育都能作为一种负强化物对于初犯来说,此时大多后悔不己,愿意悔改,从不再犯。

3、犯罪未被及时发现、惩罚滞后。许多犯罪行为往往在第一次或第二次实施时无人发现,而是多次实施后才被发现;或是某一犯罪目的达到后很久才被人发现(如杀人案)。这种情况不仅使犯罪动机得到发展,而且,也使迟来的负强化失去一定的效力。这是因为负强化之前行为人已尝到强化的体验,正负强化之间发生了相互抵消的作用。这也是为什么对某些犯罪人惩罚无效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惩罚不及时,犯罪后的满足已使犯罪人形成某种犯罪定势。

4、未达到罪目的、也未被发现。这种人曾有过犯罪的意向、甚至有过某种程度的犯罪尝试,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成功。这种人的犯罪动机发展或消失则取决环境的变化。如果社会风气日益向上,他们周围有良好的生活环境,其犯罪动机会逐渐消失;相反,若社会风气日趋混乱,这种人必然寻找新的犯罪机会。所以,我们讲社会预防犯罪,其中得要的预防对象就是这类人,要引导他们以合法的手段生存,遵纪守法。

(四)犯罪动机被强化后的发展变化。

犯罪动机能否得到发展关键在于犯罪行为的结果是被负强化(还必须是及时的负强化),还是得到强化。如果犯罪动机得到强化,其结果会是什么样呢?

1、犯罪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增强。初犯没有作案的经验,他们虽然可以从别的方面直接或间接地学到一些作案手段,但毕竟不是直接的经验。因此,第一次作案并不是信心十足;其次,第一次作案是走向犯罪的第一个关口,是人生的一大转折,对一些人来说,尤其对寻些已有一定职业、家庭、地位或名誉的人来说,更容易产生强烈的动机斗争。顾虑、犹豫、徘徊。如果第一、第二次的犯罪并未被人发现,几次的犯罪成功会使其变得适应,并丧失起码的道德观念,这时,它将不再顾及其它,犯罪更有目的,更为自觉、主动。

2、作案经验更加丰富。随着同一犯罪活动的反复实施,犯罪人从作案手段到作案过程都更具有经验、技巧,变得更加狡猾,不易暴露。

3、犯罪活动多方面发展。人的某一欲望满足之后,很容易滋生出新的欲望。偷盗抢劫得来的钱财,由于来得容易,所以可以肆意挥霍,于是,嫖娼、吸毒、赌博等犯罪活动向多方面发展。

4、开成犯罪的动力定型。动力定型,即人的一种委为习惯。由于犯罪活动的反复、成功的体验,因此,某些犯罪行为本身逐渐成为一种需要,成为一种驱力。有的扒窃犯就曾交待:见人口袋鼓鼓的,心里觉得痒痒的。即使不需要钱,见到这种情况不偷就心痒难耐。可见,形成动力定型后,犯罪人会不自觉地重复犯罪行为。而犯罪动机冲突明显消失。

5、形成犯罪人格。当人反复地实施犯罪活动,会在性格、兴趣、观念等方面发生变化,他们会为自己的行为找借口,并逐渐形成一套犯罪理论,从而对他们的人生观、世界观发生影响。同时,由于犯罪后的特殊体验,他们会对此形成特殊的感情,从而津津乐道地趋向于此,变得毫无道德感、羞耻感,不愿悔改。发展到此时,就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犯罪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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