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者能不能参加业主委员会的选举,首先要明确什么是“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即物业(产权)所有者,既然非产权所有者那么就不能称为业主。业主是物业的所有权人,对物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全部权利;而使用人对物业只享有占有、使用或者一定条件的收益权,没有处分的权利。物业的使用人不具有业主的法律地位。
小区租户和业主停车权利一样吗
一、小区租户和业主停车权利一样吗
1、小区租户和业主停车权利是一样。很多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承租人可以在小区停车,甚至出租人确保承租人有停车位。原则上,业主将房屋出租,是将房屋的使用权及业主在住宅小区与居住、生活相关的权利让渡与承租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二、小区停车服务费具体服务分为什么
1、管理服务。即提供停车场清洁、灯光、消防设施等管理服务,不提供车辆保管服务,对车辆安全不负责任,收费相对较低;
2、保管服务。对车辆具有保管义务,车辆发生安全责任,有赔偿义务,收费高;
3、管理和保管兼顾服务。即兼顾一定的保管义务,车辆失窃、损坏有一定的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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