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写永久居住权
时间:2023-03-03 14:02:10 10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民法典规定,设立房屋居住权时,如果约定永久居住权的,一般情况下视为约定不明确,不影响居住权合同的效力,但房屋所有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一、居住权与长期租赁的区别有哪些

住房是人们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也是民生的基本保障,由于所有权包含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多种权能,房屋所有人当然享有在自己房屋里居住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并非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的居住权一定是在他人房屋之上设立的,是设立居住权房屋所有权人行使其所有权的一种体现,也是发挥房屋经济效用的重要方式。也就是说,居住权是房屋所有权权能分离的结果,是房屋所有权的负担,是由所有人以外的其他物权人享有的。有观点认为,居住权是一种用益债权,即对物进行用益的债权,其通常以附负担的赠与方式作出,是用益赠与的一种表现。在发生所有权人将房屋转让时,则需要通过赠与合同的撤销,将住房作为不可强制执行的财产以及所有权让与不破用益债权等方式,为居住权人提供保障。此种观点显然未能准确把握居住权的属性,诚如有论者所言,将居住权理解为一项债权,只是看到了设立人与居住权人之间的关系,但忽视了房屋交由居住权人占有、使用、收益的事实,从而忽略了这一权利的物权属性。将居住权界定为一项债权,也不利于权利人的保护,这正是罗马法以来大陆法系民法均将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的根本原因。由于居住权是一种物权,因而在该权利遭受侵害时,权利人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以保护其权利。

二、居住权法律特征有哪些

(一)居住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据而占有房屋的公民。

(二)居住权的客体只限于房屋。如出租人的房屋。

(三)居住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应限于居住的目的。

(四)居住权的取得应有法定的依据或有关合同的约定。

(五)住权的取得应办理登记手续,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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