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永久居住权转让手续
民法典规定,住权不得转让、继承,所以设立永久居住权的,居住权不得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二、居住权解除的条件
1、在执行居住帮助期间,生活困难方另行结婚或者死亡的,对方可终止帮助;2、原定居住帮助期限执行完毕后,生活困难方又要求对方继续给予居住帮助的,除非对方愿意继续提供居住帮助,一般不予支持;3、非因提供帮助的人的原因,居住的房产受毁损或灭失时,居住权中止或终止。通过以上分析,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是由房屋所有人设立的,而居住权设立后不得转让、继承。所以设立永久居住权后,居住权人不得转让居住权,只能由居住权人使用房屋。
三、永久居住权是什么意思
永久居住权是你在一个国家可以永久合法居住,这个可以永久合法居住的证件,就是绿卡。而不是国籍。外国的永久居住权和中国国籍可以兼得。永久居住权也就是绿卡。理论上可以同时拥有几个国家的永久居住权。但每个国家对永久居民都有每年内要住够多长时间的限制,如果住不够,就说明没有意图要在这里永久居住,那么那个国家就有权利(法律依据)取消你的永久居住权,也就是吊销绿卡,所以实际上一个人同时拥有两个以上绿卡,是不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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