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现行法律,凡起诉企业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一般都需要经过劳动仲裁才能进入诉讼程序。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没有劳动仲裁,可以直接提起诉讼,主要有以下几种: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作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不涉及劳动关系等纠纷,作为拖欠劳动报酬纠纷,根据普通民事纠纷,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追加赔偿;劳动者以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发生纠纷通过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足社会保险待遇的
(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受理决定或者仲裁裁决的,劳动者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支付令,经法院裁定终止监督程序后,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者根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企业自主重组引发的纠纷
(7)法院受理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与劳动争议不可分割的,应当一并审理。增加的诉讼请求属于直接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认为“当事人对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是不妥当的,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是劳动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不能作为确定人民法院属地管辖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应当设立管辖权;由于劳动争议双方特殊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的地址相对固定,《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和职工不在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同一地点居住的,第二,由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组织设置与法院的组织设置不统一、不一致,许多市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尚未成立,有的市甚至只有一个市级劳动仲裁委员会,而法院有两个以上的中级人民法院。如果规定由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确定管辖权,会导致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过于集中,增加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量,而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管辖范围以外的中级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没有管辖权,对人民法院的工作极为不利。针对上述两点,《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在审判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在同一地点,比如,用人单位在郑州,而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南京。如果仅以用人单位所在地确定管辖权,对当事人也极为不便。因此,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查证案件事实,并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权归劳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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