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制度的演变
时间:2023-08-18 11:21:42 26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传统居住权的性质与规定

传统居住权属于人役权,一般为特定人群无偿设立,具有帮扶目的。居住权之前一般适用于婚姻家庭领域,为亲属或其他共同居住人无偿设立,仅在《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进行了规定。此处“居住权”并无物权属性,不具公示及对抗效力,对居住权人的保护力度有限。

(二)《民法典》中居住权规定的进步

在《民法典》颁布前,我国立法并未确立居住权制度,在审理涉及居住权益纠纷时,法官仅能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进行处理。但《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文的“除外”情形可视为对居住权适用范围的扩张,将“居住权”确立为用益物权后,当事人可通过合法有效的形式取得居住权,保障自身权益。

确定居住权制度的现实意义

(一)推进以房养老的老龄化住房保障

我国目前已经出现反向抵押等“以房养老”模式,即老年人将自有房屋抵押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按月向老年人发放丰厚的养老金,同时老年人可以继续居住在房屋里,待老年人身故后由金融机构取得房屋产权。但反向抵押等以房养老制度在我国并未实现普及,居住权制度允许老年人在将房产提前赠与子女的同时自由行使和处置房屋居住权益,更好地从法律制度上规范老龄化住房保障。

(二)保障家庭成员的居住权益

尽管现有婚姻家庭继承制度中的居住使用权可实现大部分居住利益,但在缺少上位法的情况下,实践中对居住权的法律性质、适用范围和效力一直存在争议,遗嘱约定或法院判决确定的居住使用权缺少法律制度保障。通过明确居住权制度,有利于明确居住权的性质、尤其是确立居住权和其他权利冲突时的裁判规范,以更好保障家庭成员间的居住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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