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一、民事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民事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本意是一切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行使民事权利和自由时,不得滥用自己的民事权利给他人带来损害,否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民法是权利法,而不是责任法,民法是给私人提供一个空间。权利是市场经济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法治社会的基石,良好的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一切制度安排都是以民众的权利为核心而依逻辑地展开的。2、民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与刑法和行政法不同。民法是私法,是调整民事生活的法律,属于市民社会法,是民事主体从事一切民事活动的行为规则,而民事活动纷繁复杂和多彩的,法律不可能对具体事情一一做出规定,只能做出概括性规定,并且立法的倾向是保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限制权利。3、从宪法的角度来看。宪法作为母法和最高法,已明确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从法律体系的角度看,它已包容了民法关于禁止权利滥用的内容,而且,民法本身也具体规定了滥用权利带来损害的,应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4、民法是一定程度的任意法,而不是强行法。市场经济要求市场主体在交易中能够独立自主并充分表...查看原文
2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解释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权利人行使权利时不得超越权利的正当界限,不得背离法律设置该权利的宗旨。关于何者构成权利滥用,理论界存在一些争议,一般认为,如果行使权利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损人不利己)或者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即为权利滥用。例如,甲乙二人素来不和,甲经营一婚庆公司,生意火爆,乙十分生气,便在隔壁买下一个门面,专门出售花圈。还应注意的是,诚实信用原则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有区别的,诚实信用不仅是对行使权利的要求,更是对履行义务的要求,但禁止权利滥用,顾名思义,只是对行使权利的要求。...查看原文
3滥用权利的法律责任
1、不产权利行使的固有效果,如此行使权利为法所不许,但仍得以法所允许的其他方式行使。2、失权。义务人得主张去权利消灭的抗辩。失权与民事诉讼权利滥用有着密切的关系,民事诉讼权利滥用表现为裁判权的滥用、诉权的滥用以及诉讼过程中不当行使权利等。失权的后果是原有的诉讼权利的丧失或失效,是极为严厉的制裁手段。3、符合侵权构成要件的承担侵权责任。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的责任?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责任,根据损害对象的不同,可分为三种情况:1、如果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造成公司损失,则应当赔偿公司损失。2、如果造成其他股东损失,则应当赔偿其他股东的损失。3、如果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则应当就公司债务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公司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绝对控股权,在未经合法分红程序的情况下,擅自将公司财产转移至其个人名下。该行为明显侵害了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该股东将转移的财产退回公司,并赔偿公司损失。如果该行为导致公司没有资产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则债权人有权要求该股东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八条因下列两种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可给予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查看原文
4对“禁止民事权利滥用原则”的思考
梁慧星教授在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总则时,在一般规定的原则部分提出了在民法典总则中规定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并在其著作《为中国的民法典而斗争》一书中对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作了阐述。这一规定是否恰当,值得商榷。本人就梁教授的这一原则的提法发表一管之见,以供参考和借鉴。一、民法是权利法,而不是责任法,民法是给私人提供一个空间。权利是市场经济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法治社会的基石,良好的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一切制度安排都是以民众的权利为核心而依逻辑地展开的。民法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民法保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谋求自己的利益。民法的基本职能就是确认和保护民事权利,充分尊重和保障私人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它一方面赋予民事主体享有广泛的民事权利,并为这些权利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另一方面通过法律给民事主体提供一个广泛的社会和经济活动的空间,对民事主体从事社会经济活动实行平等的保护,使民事主体实现自身的价值,使社会得到健康发展。当然,说民法是权利法不是责任法并不等于没有责任的规则。民法关于责任的设定目的主要在于使权利人的损害得到补救,其本身不具有惩罚性。法...查看原文
5禁止股东滥用权利的规则是什么
1、有哪些规定禁止股东滥用权利?禁止股东滥用权利的规定主要是《公司法》的规定,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的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一般公司股东的权利是什么?一是身份证明。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将其姓名记载在股东名册上。有限责任公司还需要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份公司向股东发行股票作为凭证。(2)作为投资者,股东的目的是获取收益。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所持股份比例分得股权红利或者其他形式的利润分配。公司利润是指公司在扣除营业成本、缴纳各项税费、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经股东大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后的利润,按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配。(三)表决权公司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的决议有表决权。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时,所持每一...查看原文
6滥用股东权利情形
滥用股东权利有下列情形:1、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2、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3、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如何判断股东权利滥用认定“股东滥用行为”的客观标准是司法实践中必须慎之又慎的问题。我们认为,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进行判断:股权资本显著不足、涉及公司未履行必要的正式的手续、股东与公司之间人格高度混同等。1、股权资本显著不足,是指股东投入公司的股权资本与公司从债权人筹措的债权资本之间明显不成正比例的公司资本现象。既包括股东出资低于最低注册资本的情况,也包括股东出资虽然高于最低注册资本,但显著低于该公司从事的行业性质、经营规模、雇工规模和负债规模所要求的股权资本的情况。2、涉及公司未履行必要的正式手续,即公司是股东的“第二自我”或“工具”。法律对公司从设立到经营均有严格的规范要求,公司股东也签署了章程来约束其行为。如果存在公司法人的设立、经营与法律规范不符,达不到要求标准,或者公司在经营中从未召开过股东会、董事会,登记的其他股东也从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等。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应当不被考...查看原文
7滥用职权获利怎么判
滥用职权获利怎么判?量刑要看本案具体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行政机关滥用职权,能起诉维权吗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屡现报端,很多公民都不知道该如何是好,是否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来解决这个要根据具体的情形来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这一行为是否能以行政诉讼来解决,首先要知道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查看原文
8股东滥用权利行为怎么认定
1、股权资本显著不足,是指股东投入公司的股权资本与公司从债权人筹措的债权资本之间明显不成正比例的公司资本现象。既包括股东出资低于最低注册资本的情况,也包括股东出资虽然高于最低注册资本,但显著低于该公司从事的行业性质、经营规模、雇工规模和负债规模所要求的股权资本的情况。新公司法对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做了大幅度的下调,最低注册资本在保护债权人方面的功能已大打折扣。因此,法院应当将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升级为动态的、弹性的股权资本显著不足的认定标准。实践中,可以从公司往来账目中得到准确的数据,判断出是否属于股权资本显著不足。2、涉及公司未履行必要的正式手续,即公司是股东的“第二自我”或“工具”。法律对公司从设立到经营均有严格的规范要求,公司股东也签署了章程来约束其行为。如果存在公司法人的设立、经营与法律规范不符,达不到要求标准,或者公司在经营中从未召开过股东会、董事会,登记的其他股东也从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等。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应当不被考虑。3、股东与公司之间人格高度混同第一、股东对公司存在过度控制或不公平的管理,二者之间人格的高度混同。既包括核心人格特征(如人员、机构、业务、财务、财产)的混淆,也包...查看原文
词条目录
看完词条还不懂,在线问律师吧
3分钟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