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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防止债权人滥用财产保全权利

2021-11-14
第一,严格的条件审查。法院应加强对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要求债权人提供初步证明材料。债务人转移、隐匿、损害其全部财产的,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否则,应驳回债权人的保全申请。建立集体讨论制度,保障财产保全,有效避免滥用财产保全权。改进保全方法;坚持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兼顾、原则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房地产、动产、银行存款的顺序选择使用保全措施,为暂时陷入困境的债务人留出出路,尽量不影响其生产经营活动,避免因保全方法不当而产生负面影响。第三,完善法律法规。完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要明确规定财产保全的适用情况,细化具体条件,规定财产保全的实质性要求;同时,要明确规定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具体要求,以及滥用财产保全造成的对方损失如何赔偿,适当提高财产保全的门槛,增强可操作性,防止当事人滥用保全权。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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