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尚无明文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只是在民法典和专利法中对有些特殊类型的侵权案件,规定由另一方当事人举证更为合适。因此,为了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使双方当事人平等承担举证责任,在一些特殊类型的债权纠纷案件中,实行与一般侵权案件不同的举证责任分担原则,把举证责任让造成侵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如果其不提供或不能提供与原告主张的事实相反的证据,就要承担不能举证的败诉结果,这就是举证责任倒置的主要内容。
目前,我国民法典中规定了几种特殊类型的侵权案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只要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或损害是对方造成的,加害方就要承担民事责任。这些,只是程序性的规定,目前,我国民事审判中有以下几种特殊侵权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第一、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第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第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第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第五、饲养动物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第六、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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