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醒:四种民间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时间:2023-06-09 08:52:57 24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为保护民间借贷当事人合法权益,帮助民间借贷当事人规避诉讼风险,减少诉讼成本,净化借贷环境,促进民间资本合理流动,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1月2日,郑州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出台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向民间借贷当事人风险告知实施办法》。

哪些民间借贷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的;

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借人违反金融秩序转借牟利的;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借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如因不正当男女关系引发的分手费、找关系、托人情引发的请托费、赌债等。

涉嫌非法集资的民间借贷,法院咋处理?

借款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先行处理。对于嫌疑人编造虚假项目、进行虚假宣传、承诺高额回报等方式,诱使出借人出借款项的,公众应当理性理财,不得贪图高息出借款项。在日常判例中,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的,法院一般会判借款合同无效。民间借贷中存在的砍头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利息,不能计入借款本金,要求借款人返还。

民间借贷的利率应如何约定?

民间借贷的年利率原则上不能超过24%。未超过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法院予以保护;超过年利率24%,但未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已给付的不能再要求对方返还,未给付的也不能再要求对方给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已给付的也可以要求对方返还。

仅依据借条或转款凭证,法院是否支持?

借款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和抗辩均有举证责任,并且举证责任是循环分配的。原告仅依据借条或转款凭证提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或转账系偿还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当一方无法完成其举证证明责任时,就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日常判例中,对于仅有汇款凭证,借款人诉请一般会判决驳回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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