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受法律保护的借贷行为:
1、借钱进行非法活动。个人贷款用于赌博、贩毒等非法活动,并向他人借款,其贷款合同不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应被收缴、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2、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包括: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变相吸收公共存款;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非法集资、非法发放贷款,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3、非金融企业以合法贷款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非金融企业以贷款名义非法向职工集资;非金融企业以贷款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非金融企业以贷款名义向公众发放贷款;
4、名为合资实际借贷合同;
5、违背真实意图的贷款关系。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利用别人使对方违反真实意图形成的贷款关系无效;
6、高利贷利息。借款人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额利息协议无效。
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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