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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我国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
通知规定,为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通知规定,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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