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政策

2024-05-31 5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在线咨询
专业分析
内容提示: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免税项目有关规定 (一)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为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增值税起征点确定为: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确定为:月营业额2000元。 (二)免税项目 1、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以下简称《通知》)中第 一、第 二、第五条规定的免税项目给予免征“教育费附加”的同时,免征地方教育费。 2、对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须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可持《再就业优惠证》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通知》中所称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同时兼营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以外的其他应税行为的企业,能对经营的“服务业”收入单独进行核算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对收入全额征税。 (三)有关规定1、《通知》中所称的“桑拿”应不包括“大众洗浴”,即浴资收费单价在5元/人(含5元/人)的洗浴场所。2、关于新办服务型企业、新办商贸型企业、现有服务型企业、商贸型企业及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的认定办法,以及企业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权限和具体操作办法,按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国税发[2003]9号)有关规定执行。[详见辽宁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3年1月16日辽财预[2003]68号)]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以上内容为法师兄与律师联合制作,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如果还不明白,看再多也不如问一下,让律师告诉你答案,99.3%的用户选择
11,079位律师在线累积服务3,700万人/次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
  •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来处理
  • 刑罚的轻重高低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
相关问题热门关注
法师兄 律师普法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