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中的第三人是指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利益关系,仲裁程序开始后参与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可主申请参加,也可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广义上,当事人应当包括第三人。显然,本法采用了狭义的当事人概念,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和第三人制度。一般而言,劳动争议必须由双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组成,但在个别情况下,第三方也可能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如果劳动者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受到第三方的侵害而受伤或死亡,侵权第三方与其案件的处理有法律利害关系,涉及如何区分劳动者所在单位与侵权第三方的法律责任;再比如,借用职工在借用单位发生工伤事故致残或死亡,涉及原工作单位和借用单位支付职工工伤待遇;以及工伤纠纷中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在上述情况下,侵权第三方、借用单位和未成年子女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利害关系,应当作为第三方参加仲裁活动。
第三人是否是被告
第三人不是被告。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独立于原告与被告有利害关系的人。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别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利益关系,参与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的人。对于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利益关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释义新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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