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切实加强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确保如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清欠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督促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查时间
从11月29日开始市政府三个督查组分赴各旗县区及市直各委办局进行督查,具体时间由各督查组另行通知。
二、督查内容
(一)《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赤政字〔2004〕159号)精神贯彻落实情况;
(二)清欠工作领导责任制及具体工作人员责任落实情况;
(三)各地区、各部门对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的调查摸底情况、还款计划制定落实情况、三年内清欠工作方案制定情况;
(四)清欠目标完成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五)清欠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三、督查要求
市政府抽调市监察局、市建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同志和工作人员组成三个督查组,具体负责各地区、各部门的督查工作。(具体名单附后)
督查组将采取听汇报、查看底册、自行抽查等方式,全面了解掌握各地区、各部门的清欠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按通知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确定一名联络人员上报市建委、监察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对本地区、本部门清欠工作实行一周一报制,每周五上午10:00前分别报送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联系人:韩永发,联系电话:
8337102、传真8367143)、市建委建筑业科(联系人:代英春,联系电话及传真:8360923)、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科(联系人:龙长林,联系电话:
8348896、传真:8331718)。
各督查组要按照市政府统一要求按时完成督查工作,并形成文字汇报材料,督查结束后向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协调导小组汇报。
附:全市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督查组名单(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各管委会:
《广元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广元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企业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广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市辖区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企业(以下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含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民工。
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按职能依法实施。
三、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负责制。总承包企业不得违规将工程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当仍然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直接责任。
四、企业必须与所使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劳动期限、作息时间、工作内容、劳动保护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企业与农民工本人应各持一份书面劳动合同。企业根据需要也可订立集体合同。
五、工资要以货币形式按时支付给农民工本人,杜绝他人冒名代领,严禁企业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农民工未领到的工资仍由企业负担。
六、工资支付时间、标准依合同约定,不得无故克扣、拖欠工资。在农民工提供了正常劳动后,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七、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表,如实记录工程项目名称、支付时间、支付金额,由农民工本人签字领取,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八、企业要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定期对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专项监察,指导企业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九、企业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支付工资的,视为拖欠工资。对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其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十、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依法实行工程项目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应督促分包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监督分包企业依劳动合同发放农民工工资。
十二、在处理农民工投诉企业克扣拖欠工资等劳资纠纷时,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主要由企业提供证据。若不能证实确已支付的,视为农民工的主张成立。
十三、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或担保制度。按工程项目开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专户,由企业按工程造价的5%计提。保证金账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企业共同管理。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经查证属实后可从保证金中直接先行垫付。凡未建立保证金账户的项目,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2个月后,经核实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退还剩余保证金。
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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