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注意事项:劳动者预告解除的,应当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存在非过失性辞退情形,用人单位提前通知或者支付代通知金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他。
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有什么方法与试用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呢先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法律规定了三类情形:
1、过失性解除。即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形成多重劳动关系,影响工作,或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劳动合同法26条);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几种情形解除劳动关系,不仅试用期可以适用,正常劳动合同存续期间都可以适用,并不用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2、非过失性解除。即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结束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无法达成一致。这三种情况,试用期与劳动合同存续期间都可以适用,但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3、不符合录用条件。这是试用期的特殊规定,是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体现,也是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使用最多、最为有效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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